
外流與女同學性愛影片... 加害男生卻免於強制轉學!法院:處分過重
韓國一國中男生與同校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並擅自將性愛影片傳播給朋友,女學生接受精神治療並轉學,加害者的強制轉學處分卻被法院判定為過重、應予撤銷。此判決很快在網上掀起眾怒,網友心寒:法律保護的是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
Photo from 헤럴드경제
據司法界30日消息,仁川地方法院在加害者國中生A某以「請求撤銷強制轉學處分」為由,針對相應教育廳行政審判委員會提起的訴訟中,於上月24日判決A某勝訴。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A某於去年1月左右與受害學生發生性關係,並在雙方同意下拍攝了性愛場面。此後,A某擅自將影片展示給3名朋友,其中1人還通過聊天軟體進行了傳送。最終影片被多人再次傳播,導致A某與受害學生就讀的學校裡流傳開性關係傳聞。
受害學生報案後,學校召開校園暴力對策審議委員會,並於去年6月對A某作出了停學10天、接受特別教育5小時等處分。受害學生以「要求加重處分」為由提起行政審判並獲得支持。教育廳行政審判委員會於去年12月將懲戒級別提高至強制轉學處分。
委員會認為:「A某的行為導致該影片傳播給多名學生,屬於非常嚴重的性犯罪案件。」並指出:「受害學生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療。鑒於案件特性,傳聞很難完全消失。」同時補充道:「無法確認影片是否已被完全刪除,或是否不再有傳播的可能性。」
Photo from 법률신문
對此,A某方面於今年1月以「強制轉學屬於逾越及濫用裁量權,系違法,請求撤銷」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審判過程中,A某方面主張:「轉學措施可能嚴重限制A某的學習權」、「受害學生已轉學,不存在進一步受害的可能性」。同時表示:「已對其作出停學10天等處分」、「A某正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
法院接受了A某的主張,撤銷了強制轉學處分。審判庭指出:「A某的行為屬於引發受害學生形象在數位網上被複製和傳播風險的行為」、「多名學生認出影片中的人物是受害學生,可見受害學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但法院得出結論稱:「與保護受害學生、引導加害學生等公益目的相比,A某遭受的不利影響似乎過大。(該處分)逾越並濫用了裁量權,應予撤銷。」
對於理由,法院首先表示:「轉學處分是剝奪A某在校期間取得的學業成果和人際關係等的重罰。」接著說明:「一旦執行,A某不僅面臨短期內適應新教育環境的困難,還可能因『因學校暴力轉學的學生』這一標簽,難以建立新的交流和健康的人際關係。轉學處分應僅在為解決糾紛所必需的情況下,作為例外措施實施。」
一審法院認為:「受害學生已轉學,因此不能認為實現隔離的轉學措施是必需的情況」、「截至目前,未見受害學生有進一步受害的擔憂」。同時指出:「A某提交了反省書和致受害學生的道歉信,表現出反省態度」、「A某的父母也展現了為將A某引導為健康社會成員而盡最大努力的意願」。
此外,法院判斷:「A某已接受成年人權特別教育講座等,為防止再犯而努力。此前也未見有特別不良行為記錄。」該判決於本月15日生效,教育廳方面未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另外,A某因該事件,除學校暴力懲戒外,還在家庭法院接受了《少年法》上的保護處分,包括接受教育設施課程和社會服務命令。
分析該判決的學校暴力專業律師們認為,這是考慮了《學校暴力預防法》宗旨的判決。大韓律師協會登記的首位學校暴力領域專業律師、四月律師事務所的盧潤浩律師表示:「考慮到轉學處分是在需要將受害學生與加害學生進行物理分離時才下達的這一宗旨,轉學存在違反最小侵害原則的方面」、「不能因為行為嚴重就一律給予重罰,那樣只會留下懲罰性目的,也違反了《學校暴力預防法》的宗旨」。
白眉律師事務所的朴智英律師也表示:「從學暴委的經驗來看,這是完全可能出現的判決。學校暴力案件因其特性,除了法律原則外,還需考慮具體情況,判斷何種措施對加害者和受害者最為合適。」她還補充道:「如果受害學生沒有轉學,結果可能會不同,但法院似乎認為,在受害學生已經轉學的情況下,轉學處分的意義已經褪色。」
《當玩笑變成暴力的瞬間》的共同作者、崇仁律師事務所的金英美律師也分析說:「既然學校已傳出傳聞,受害學生繼續留在原校似乎很困難。考慮到受害學生已轉學並達成和解等因素,轉學處分才被撤銷。」
善律師事務所的朴成旭律師也表示:「該判決似乎特別考慮了A某作為國中生屬於『義務教育對象』這一點,以及已與受害學生達成和解等因素。保障憲法上的義務教育對象A某的學習權也是國家的義務,法院似乎對此進行了嚴格判斷。」


